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目前包含中法、中德和中新三个实习生交流项目,旨在加强双边人文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国青年对对方国家的认知和了解,增加进入职场的实践经验。
项目背景:
2015年11月,中法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千人实习生计划的协议》,每年有1000名实习生可申请到对方国家境内的企业实习。2016年4月,中法双方正式实施“千人实习生计划”。
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访德期间,中德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联合意向声明》。2019年9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签署。10月29日,“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正式启动。
2019年10月,中新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2021年6月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
1.来华实习对象
已完成至少两年高等教育的法国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法国或中国高等教育文凭(包括高级技师证书“BTS”和大学技师证书“DUT”在内)未满一年并希望出国获得首次职业经验的法国青年毕业生。参与实习计划的人员须已成年且未满30周岁。
2.实习期限
不少于三个月且不长于六个月
3.与被录用的法国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必须包括条款内容
在实习合约中应规定实习的跟进方式,并在企业中明确指定一位实习负责人进行指导。实习合约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1)根据其能力培养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安排;
(2)实习起止日期;
(3)实习生在企业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4)实习补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5)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清单(包括食宿和费用报销);
(6)适用实习生的保险,包括企业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实习负责人对实习生的指导要求;
(8)颁发实习证明的条件,在可能的情况下附带说明评判合格与否的方式;
(9)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10)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11)实习生须遵守企业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谨慎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1.来华实习对象
在实习首日须已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包括:已完成至少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德国高校在校生(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未满12个月的德国高校毕业生;德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未满12个月的德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实习领域应与实习生即将获得或已经持有的学位或资格具有相关性。
2.实习期限
不超过六个月
3.与被录用的德国实习生签订实习合同必须包括条款内容
被录用的德国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应与中国境内接收公司或机构签署实习合同。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1)根据其能力、培养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安排;
(2)实习起止日期;
(3)实习生在公司或机构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4)实习补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5)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清单;
(6)适用实习生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实习负责人对实习生的指导要求;
(8)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9)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10)实习生须遵守的公司或机构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谨慎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1.来华实习对象
新加坡参与者应为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和理工专科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和根据《协议》申请签证时毕业未满一年的上述院校毕业生。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青年应为新加坡公民,且此前未参加过本计划。
2.实习期限
最长为六个月
3.与被录用的新加坡实习生签订实习合约必须包括条款内容
被录用的新加坡实习生应与接收单位签署实习合约。实习合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根据实习生能力、培训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的工作内容;
(2)实习岗位描述;
(3)实习起止日期;
(4)实习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
(5)实习补助金及加班补贴(如需加班)的数额和支付
方式;
(6)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若有);
(7)覆盖实习期的保险安排;
(8)实习指导人员的职责;
(9)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10)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11)实习生应遵守的接收单位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尽职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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