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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2021年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样考核!

来源:河北青年人才网 时间:2021-12-15 作者:官方 浏览量: 举报

近日,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把工作绩效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激励我省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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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考核范围和内容及等次标准

(一)考核范围。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中进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是: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等次标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为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和考核等次标准具体化,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02 考核方法及步骤

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平时考核和定量考核为主。

(一)动员部署。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担任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单位人员,还要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审核年度考核等次初步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五)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以内。超过比例的,须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优秀人员比例。各个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的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按各自参加考核的人数和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六)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七)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被考核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03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晋升薪级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

1.一年内不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2.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3.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04关于挂职、见习等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一)挂职、下基层锻炼、驻村工作队等服务基层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参照中共河北省纪委机关、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务员局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执行。

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八)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九)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十)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原单位每年或创新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新创业单位的综合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

(十一)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


05 开展年度奖励

(一)权限程序。要将年度奖励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联动开展年度奖励工作,奖励的权限、程序等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比例。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和综合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对于拟奖励人员名额超过比例的,省直部门单位须事先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市、县部门单位须按照权限事先报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要坚持优中选优给予记功奖励,与优先晋升职员等级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嘉奖、记功。

(三)实施奖励。对获得嘉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的,对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对集体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要求制作。对获得嘉奖、记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按照1500元、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06 考核、奖励结果备案

(一)考核结果备案

1.考核审核。考核初审及统计工作一般由主管部门(一级局)负责。

2.考核统计。考核统计工作使用软件上传数据,并打印报表,审核备案报送纸质文档。软件使用方法可从河北人社网网站下载查询。

3.考核备案。2022年4月底完成考核备案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考核工作方案、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将考核工作汇总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省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由单位提前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说明原因;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说明原因。

(二)奖励结果备案

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奖励决定的,要在奖励决定作出1个月内填写奖励备案表,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发放证章奖牌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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